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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名称: 永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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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2019-08-16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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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管〔20193

永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直机关公务出行和执法执勤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913号),结合市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直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三条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合理分配,科学使用。除执法执勤车编制由市财政局管理外,其它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第四条  永州市公务用车事务中心负责建设跨部门的公务用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编制管理车辆,由市公车事务中心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配备皮卡车的,价格控制在12万元以内;其他工具车,按照节约、实用的原则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新能源商务车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配备新能源越野车的,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

上述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结合中央和省里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三章出行和用车保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出行保障”,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人员出行保障。

第七条公务交通补贴用于保障参改人员在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机关单位在零陵区的为零陵城区;机关单位在冷水滩区的为冷水滩区城区、永州经开区城区。

各参改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用于解决单位内不同岗位之间出行不平衡问题,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八条实物保障车辆主要用于保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正职负责人的工作需要。享有提供实物保障用车或选择领取交通补贴的领导,在一个单位的任职期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次。

第九条纳入事务中心的公务用车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等重要资料、物品。

(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活动和紧急公务。

(三)专项检(督)查,多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及陪同上级考核、调研和市外来永的公务活动。

(四)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五)用于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看病就医。

(六)领导干部下县区基层调研走访等公务活动。

(七)单位集体组织开展党建、扶贫、工会走访等活动。

第十条经核定有行政执法车辆的部门,在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立之前委托部门管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和工作督查、巡察等公务活动。

第四章车辆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市公务用车事务中心管理的车辆产权全部按规定注册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六个统一”管理:统一编制管理、统一预算及经费开支安排、统一购置更新、统一报废处置、统一维修保养、统一调度使用。即:年初由市财政按车辆编制数和驾驶员政府购买服务指标数将预算经费拨付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管理;用车单位负责对留在本单位的车辆和司机的日常管理,每次使用车辆需提前向事务中心平台预约申报;除正式在编驾驶员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在本单位领取外,其差旅费及车辆费用(车辆保险、维修、油料、洗车、过桥过路费、北斗GPS服务费等)全部由事务中心核算支出;所有车辆都要接受事务中心平台统一调剂和调度,做到统筹兼顾、重点保障;车辆报废、更新、购置均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配备、更新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的购置更新、报废处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市直保留车辆,除了中央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含执法执勤车)应全部纳入平台登记,统一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实行“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

第十三条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限于“第三章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取消通勤用车,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单位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标识,有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统一喷涂相应的执法执勤标识。

第五章车辆调派流程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预约:各单位无论是使用本单位留存的公车还是使用平台上的公车,都要明确1名联络员向事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预约申报,没有预约申报的,视同车辆闲置,可接受事务中心的调剂、调度。用车单位向事务中心网上填报用车申请单。

(二)派车:平台调度员根据用车申请在平台上安排好车辆和驾驶员,并向用车单位联络员回复相关信息。

(三)结算:事务中心根据派车单与用车单位核算相关费用,原则上一月一小结,年终结清,实行预算管理,超支另收费,节约可转下年度。

第十六条确定市公交总公司为公务用车定点租车公司,在平台不能满足用车单位需要的情况下,由平台向市公交总公司进行租车。

第六章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各单位不得私自租用社会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使用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各单位使用车辆费用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执法执勤用车部门(系统)要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送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公务用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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